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近日,暨南大学生科院就高速冷冻离心机等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835-230Z31607071)发布招标公告,预算金额为145.86万元。(5)投标人已登记报名并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
4)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根据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政府采购网主体信用记录信息进行查询(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查询结果显示没查到您要的信息,视为没有上述不良信用记录,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投标人为分公司投标的,需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授权书复印件。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质保期满止。
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和服务指标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2)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但是,规定的生产经营者不得超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负有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义务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范围。
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是指通过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依法采集、留存、传递、应用生产经营相关追溯信息,实现规定类别、品种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来源、去向、问题可追溯的活动。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建设数字化追溯系统,并与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对接,方便市场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义务。(二)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屠宰企业通过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管理系统直接录入,或者将其自建的数字化追溯系统与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管理系统对接导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渔业)、林业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录入追溯信息予以行政指导、免费培训,并定期公布履行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义务情况良好的生产经营者名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义务予以督促。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中有关合格证明的电子凭证具有与相应纸质凭证同等的法律效力。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展示追溯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三)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内的经营者(以下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零售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追溯食品、追溯食用农产品进货后二十四小时内,通过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接收确认供货者推送的追溯信息。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系统对接的相关技术标准,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海关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授权,提供进口食品和进口食用农产品的追溯信息,做好与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信息对接。消费者可以通过扫描追溯码进入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查询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承诺达标合格证、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追溯信息。
《规定》是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管数字化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有力提升了我省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水平,便利广大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营造公开、透明、诚信的市场环境。认为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可以通过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投诉、举报或者提出抽检建议,相应处理结果、抽检结果应当及时向消费者反馈。
通过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向消费者展示的追溯信息不得含有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的内容,但该内容指向的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授权同意公开的除外。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农业农村等部门明确前款规定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具体范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屠宰企业。生产经营者为实现与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管理系统对接而投入的配套软件系统和硬件设施的费用,可以列入其技术改造成本,享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支持政策。(三)进口食品和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大型餐饮服务经营者,是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下超过五百平方米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屠宰企业应当在纳入追溯品种目录的畜禽产品交付给采购的生产经营者前,如实录入畜禽产品的检疫证明、规定畜禽品种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以及采购方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追溯信息。鼓励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将其自建的数字化追溯系统与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管理系统对接,实现追溯信息的自动导入和按需下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渔业)、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和畜禽屠宰环节的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的监督管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本行业的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工作,开展相关宣传和培训,引导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自觉履行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渔业)、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义务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将有关情况纳入其信用档案。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录入追溯信息后,由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生成符合国际统一标准的主体追溯码和产品追溯码。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推动本省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追溯信息数据编码、储存结构、传输方式的统一和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系统的对接。来源 | 省局食品安全协调处 关注本网官方微信 随时阅读专业资讯。
(五)特大型和大型餐饮服务经营者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下称餐饮服务提供者)。鼓励未纳入追溯主体范围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追溯食用农产品交付给采购的生产经营者前,如实录入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以及采购方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追溯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渔业)等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系统对接给予技术指导。
单位和个人使用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鼓励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将产品追溯码印刷、粘贴在产品包装、容器、标签标识上。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类别的食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销售、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财政、商务、卫生健康、粮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相关工作。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录入或者接收确认了追溯信息,视为履行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应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义务,有关部门不得再要求其采用纸质方式履行相应追溯义务。
追溯食用农产品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应当在追溯食品、追溯食用农产品进货后二十四小时内,通过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接收确认供货者推送的追溯信息。本规定所称特大型餐饮服务经营者,是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下列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一)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追溯食品出厂前,如实录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以及采购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境外生产经营者以地址、联系方式替代,下同)等追溯信息。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应当在追溯食品、追溯食用农产品交付给采购的生产经营者后二十四小时内,如实录入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或者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以及采购方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追溯信息。《规定》明确了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实施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的义务和方式,明确了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建设要求和功能设置,明确了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用下列方式准确、规范、完整录入追溯信息:(一)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通过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直接录入,或者将其自建的数字化追溯系统与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对接导入。按照本规定纳入追溯主体范围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展示主体追溯码或者产品追溯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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